据“深圳卫生监督”近日发布消息:
(资料图片)
南山区卫生监督所近期对辖区
部分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等单位
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检查
重点抽查
使用或经营的“消”字号产品
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及
标签(说明书)是否符合要求
检查发现
有9家连锁药店
销售的部分“消”字号
抗(抑)菌制剂类产品
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不符合规范
如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出现
“每日3-4次”
“早、中、晚局部外擦”
“[主要成分]维生素E、XX”
等字样
这一行为违反了《消毒管理办法》
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
依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
第四十三条的规定
责令这9家药店
立即改正违法行为
并予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
《消毒管理办法》
第三十一条第一款
消毒产品的命名、标签(含说明书)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。
消毒产品的标签(含说明书)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,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。
第四十三条
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,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请注意:
卫生部关于印发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》的通知(卫监督发[2005]426号)规定:
第十四条:
抗(抑)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,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;含植物成分的抗(抑)菌剂,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;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%的,可标注“有杀菌作用”;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%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,可标注“有抑菌作用”;抑菌率大于等于90%的,可标注“有较强抑菌作用”。
用于阴部粘膜的抗(抑)菌产品应当标注“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”。
第十五条:
抗(抑)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:
(一)产品名称;
(二)规格、剂型;
(三)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,植物成分的抗(抑)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;
(四)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;
(五)生产企业(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);
(六)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(进口产品除外);
(七)原产国或地区名称(国产产品除外);
(八)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;
(九)注意事项;
(十)执行标准;
(十一)生产日期和保质期/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。
消毒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
事关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
……
这有一份“傻瓜式”攻略
(懒得看文字版)
五招教你选购
安全、放心的消毒产品
↓↓
更多关于消毒产品的细节
来带大家扒一扒
比如
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
常见的问题有哪些
有效成分及含量标注错误
01
消毒剂、抗(抑)菌剂、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;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;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。
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“戊二醛,2.0%~2.2%(W/W)”;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“三氯异氰尿酸,含有效氯45.0%~50.0%”(W/W);也可用g/L表示。
02
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,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(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)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。
03
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、激素等禁用成分。
如“甲硝唑”、“肾上腺皮质激素”等等。
宣传治疗效果
01
应按照卫生部《消毒技术规范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。
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、杀灭作用的,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、杀灭作用。
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≥99.999%,可标注“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”;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,可标注“对病毒有灭活作用”。
02
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。
如“牛皮癣”、“神经性皮炎”、“脂溢性皮炎”等。
03
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/杀微生物类别。
如“尖锐湿疣病毒”、“非典病毒”等。
标注未检验的使用范围和方法
01
应明确、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。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,建议用表格表示。
02
消毒剂、抗(抑)菌剂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,作用浓度(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)和配制方法、作用时间(以抑菌环试验为检验方法的可不标注时间)、作用方式、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。
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“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”内容。
例如:戊二醛消毒液的使用范围“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消毒、灭菌”。
使用方法:
①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剂(碳酸氢钠),充分搅匀溶解;再加入附带的B剂(亚硝酸钠)溶解混匀。
②消毒方法:用原液擦拭、浸泡消毒物品20min~45min。
③灭菌方法: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。
④消毒、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。
03
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,杀菌因子强度、作用时间、作用方式、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。
例如: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“餐(饮)具的消毒、保洁”;使用方法“将洗净沥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;按电源和消毒键,指示灯同时启亮;作用一个周期后,消毒指示灯灭,表示消毒结束。”
04
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、与药品类似用语、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。
如“每日X次”,“XX天为一疗程,或遵医嘱”等等。
05
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。